争霸太平洋_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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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 (第4/5页)

    这一规定,扩大了美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性和不平等性没有丝毫改变。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塞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交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交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美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出现。到1868年中美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美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

    美国订立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华工赴美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是适应美国对华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显示美国对华“友谊”。

    根据这个条约,中美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美关系的性质和条约的具体实施,就不难看出条约的不平等性质了。

    首先,美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美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根据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其次,从双方根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美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美国根据条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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